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党小组建设,明确工作职责,健全组织生活,充分发挥党小组在党支部工作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(修订)》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支部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支部下属的所有党小组。党小组在党支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,是落实党支部决议、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。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,不具有决策权。
第二章 党小组设置
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、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,本着便于组织开展活动、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规范设置党小组。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党支部,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;党员人数不足20人的,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。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,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。
第四条 党小组的建立、调整和撤销,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党支部设置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,可以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。
第三章 职责任务
第五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党支部的工作要求,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。
第六条 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:
(一)突出政治功能,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,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,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;
(二)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基本知识等。
(三)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,组织召开党小组会,深入进行谈心谈话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;
(四)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做好培养发展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、党费收缴等工作,关心党员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情况,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;
(五)组织党员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,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;
(六)教育引导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、担当作为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四章 组织生活
第七条 党小组会。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,一般每月召开1次。会议内容围绕党支部的工作部署和小组具体任务确定。会前,党小组组长应当向党支部请示,确定会议内容,将议题通知全体党员;会上,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。会议应当做好规范记录,存档备查。
第八条 组织生活会。会前,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,开展谈心谈话,充分听取意见;会上,认真查摆问题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明确整改方向;会后,制定整改措施,抓好落实,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。
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。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,规范组织召开小组组织生活会,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。
第十条 谈心谈话。党小组组长和党员之间、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,交流思想、交换意见、相互帮助。
第十一条 主题党日。在党支部指导下,结合小组特点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,确保活动质量与实效,引导党员加强党性锻炼,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。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,应当报党支部同意。
第五章 党小组组长
第十二条 党小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正式党员;
(二)政治素质高,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,熟悉党的基本知识;
(三)热爱党的工作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;
(四)组织协调能力较强,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第十三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,也可以由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。
第十四条 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加强政治引领,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,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,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;
(二)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,完成所在部门、单位工作任务;
(三)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,向党员布置任务,并负责督促检查;
(四)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;
(五)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,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;
(六)培养入党积极分子,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;
(七)收缴党费;
(八)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;
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、以身作则,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支部工作细则(修订)》及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。